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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如未辦理排氣定期檢驗,自明年元旦起禁止換發行車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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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2-3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為實施機車排氣定期檢驗,改善環境空氣品質,環保署與交通部合作,自95年1月1日起,針對未辦理排氣定期檢驗之車輛,除將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處以2千元之罰鍰外,並將禁止換發行車執照。

環保署表示,依據現行規定,機車岀廠使用滿三年以上,每年應於行車執照發照月份辦理排氣定期檢驗。而為便利機車車主,目前全省共已設置2,043個排氣檢驗站提供免費之檢測服務,車主只要攜帶定檢通知單及行車執照,即可前往檢驗,如無定檢通知單者,亦可當場填寫申請單進行檢驗。檢驗完成後,除於車牌黏貼檢驗合格標籤外,亦於行照上蓋章註記,並發給檢驗紀錄,而所有檢測資料並透過電腦網路傳輸至各縣市環保局及環保署定檢資料庫建檔備查。

環保署表示,仍有部分機車車主未辦理年度排氣定期檢驗,除將由縣市環保局加強稽查處分外,自95年1月1日起,更與交通部監理單位合作,將禁止未定檢機車換發行車執照。而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規定,行車執照有效期限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者,將處罰900至1,800元罰鍰,並扣繳牌照。該署呼籲所有機車車主,機車出廠滿三年起即應每年按照行照發照月份辦理年度排氣定期檢驗,共同為保護環境空氣品質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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