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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發布「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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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
100-06-0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環境教育法已於99年世界環境日6月5日公布,一年後的今天開始施行,後續相關子法正陸續研擬中,其中「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已研擬完成,並經行政院審查核定,依環境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發布。

環保署表示為利環境教育法之推動與執行,依據本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針對本法之細節性事項予以明定,擬具「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其主要內容包括規範中央及直轄市與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國家環境教育綱領之擬訂程序、環境教育行動方案與執行成果報告之內容、環境保護法律與自治條例及環境保護基金之範圍、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環境教育資訊系統;針對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員工、教師、學生總數之計算及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有代表權之人、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予以明確定義;明列應由有代表權之人、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環境講習之情形,及拒不接受講習或時數不足之處罰對象,另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者,於救濟程序終結前暫不施予環境講習。

此外,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辦法、環境教育計畫及成果的網路申報系統、環境教育綱領、環境教育行動方案等多項子法及後續措施,皆積極研訂中,並透過公開管道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期望能使這項法案在全民的努力下落實執行。

本細則發布令除張貼於環保署公告欄、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並歡迎各界於環保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epa.gov.tw/) 首頁 > 環境教育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瀏覽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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