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環保署統計,95年1至7月向財政部台中關稅局報關進出口疑似廢棄物案共計5件,經該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查驗結果,計有3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與94年同時期有6件違規比較,已明顯減少。環保署表示,為防止有害廢棄物輸出或輸入後造成其他國家或國內的環境二次污染,甚至引起國際糾紛事件,該署仍將嚴格把關,防止廢棄物非法輸出入。
環保署強調,我國雖非巴塞爾公約之締約國,惟因同屬地球村之一份子,故一向依循巴塞爾公約之精神與規定,進行我國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入之管制工作。統計95年上半年由財政部台中關稅局報關輸出入之3個違規案件,其中1件為夾雜混合五金廢料進口,另2件為輸出混合五金廢料及一般事業廢棄物。環保署表示,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暨廢棄物輸出輸入過境轉口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應向各縣市環保局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為之。但事業廢棄物經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不在此限。
環保署表示,鑒於國內相關業者對廢棄物之認定與各環保機關執法之認定,常有差異之問題,該署已訂定「廢棄物輸出入管制判定參考手冊」,作為執法時之參考工具,相關業者可由該署巴塞爾公約資訊網站(http://ivy2.epa.gov.tw/web/top.htm)查閱得知各類禁止輸出入之廢棄物種類。該署表示,目前因國際間原物料大漲,為落實資源回收再利用,該署已於95年6月27日公告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民眾可利用該署網站查閱相關訊息,事業單位如有疑義應主動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環保主管機關查詢或依規定提出事業廢棄物輸出入申請,以避免因不諳法令而觸法。該署同時也呼籲事業於輸出入廢棄物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如有非法輸出入廢棄物情事,一經查獲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另如果涉及非法貯存、清理廢棄物情事者,將涉及行政刑罰規範,請業者切勿以身試法,甚至引發國際環保糾紛事件,損及國家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