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管理國內執行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核業務之機構,環保署於103年2月17日發布訂定「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管理辦法),並自發布日施行。後續依規定執行公私場所盤查查證或減量專案查核業務,及因應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所需執行溫室氣體檢驗測定之查驗及檢測機構,應依本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環保署表示,本管理辦法係參採「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理溫室氣體查驗機構作業原則」訂定,其主要規範均依現行管理程序辦理,包括溫室氣體檢驗測定機構及查驗機構應具備條件、許可申請與廢止、人員資格限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規定。環保署已審核通過之11家溫室氣體查驗機構,其資格仍予以保留,並應於施行日起一年內申請換發。
前揭相關法規發布令除張貼於環保署公告欄、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並歡迎各界於環保署全球資訊網環保法規網頁(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查詢,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