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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將修正「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公告,請各界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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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3-1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環保署因應95年12月14日修正發布「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將修正「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公告,原則上以可能產生不良影響或國內確無處理設施之個別廢棄物種類為對象,請各界提供意見。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3項規定,事業廢棄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輸入;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一)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生活環境之事實。(二)於國內無適當處理技術及設備。(三)直接固化處理、掩埋、焚化或海拋。(四)於國內無法妥善清理。(五)對國內廢棄物處理有妨礙。

環保署於92年4月22日以環署廢字第0920029006號公告「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迄今已逾三年。有鑑於近年來國內廢棄物處理技術提昇,部分禁止輸入之廢棄物種類有再行檢討之必要;另因應95年12月14日修正發布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後,廢棄物危害性判定已有部分改變,環保署將著手修正「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公告。

環保署指出,這次修正「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公告,原則上以可能產生不良影響或國內確無處理設施之個別廢棄物種類為對象,以明確規範禁止輸入之廢棄物種類。環保署已於96年1月15日函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為求周延,再請各界提供寶貴意見,俾便彙整辦理後續會商及公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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