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保署公布環保單位對包裝與盛裝飲用水水源水質稽查成果,93年1至12月各縣市環保局共查訪4,559家次,其中包括水源業者641家次,盛裝水業者3,918站次。對取用地面或地下水源之水源業者稽查436家次,抽驗水源水質342次,其中332次合格,10家次不合格,不合格者已由縣市政府依法罰款並禁止作為飲用水水源。
環保署表示,不合格項目為大腸桿菌群密度、氨氮、鐵、錳,其餘重金屬、農藥、揮發性有機物與其他項目的含量均合乎規定,且大部分含量均屬微量或儀器無法偵測出。由於水源水質合格不代表成品水質合格,環保局已將稽查結果函知當地衛生局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加強成品水質管理,以維民眾購用包盛裝飲用水安全。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指出,因自來水源業者其水源水質已符飲用水水質標準,故取用地面或地下水之水源業者為查察重點。在342次檢驗水源水質中,屬不合格10家次分布於台北縣1家、南投縣4家、宜蘭縣2家、苗栗縣1家、屏東縣1家(有2次不合格)。目前5家經當地環保局複檢合格並經該署同意恢復作為包盛裝飲用水水源,1家停止製造包裝水,其餘3家仍處於停業,環保局已嚴密監控中。
環保署指出,為有效管理水源業者,該署已建立包裝及盛裝飲用水業者基本資料庫及資訊管理系統,並訂定專案管制計畫,請縣市環保局據以加強辦理稽查工作。目前列管之包裝及盛裝飲用水水源為178家,其中以自來水為水源之業者100家,使用地面或地下水源之業者78家;盛裝水站(加水站)列管5,164站,其中以自來水為水源之業者1,504站,非自來水水源業者3,660站。
環保署強調,包裝或盛裝水水源水質係由環保單位依飲用水管理條例規定管理;其容器、包裝與製造過程之衛生、標示、廣告及成品水質之查驗,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由衛生單位主政。而依飲用水管理條例規定,對於水源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之包裝或盛裝水業者,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禁止作為飲用水水源,如不遵行,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因包盛裝飲用水業者之管理尚涉及衛生、稅捐、警察、水利及建管等主管機關,各縣市環保局已建立相關機關聯繫管道或以聯合稽查方式,查察其販售水質與產品廣告標示、繳稅情形、妨害交通、違章、水權登記、工廠登記等是否有其他不法行為,以達全面管理功效。
環保署重申,雖然環保單位已加強稽查包裝及盛裝飲用水水源水質,包裝水及盛裝水業者應本商業道德,需自行定期辦理水源水質檢驗工作,不取用未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之水源。購水民眾更應睜大眼睛,於購買包裝或盛裝飲用水時,需注意其水源出處及水源水質是否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尤其是盛裝水加水站之成品水質是否符合食品衛生標準規定,不要購買水源不明、水源水質及成品水質不符規定之盛裝飲用水。
民眾對包裝或盛裝飲用水水源水質若有疑問,可向當地環保局查詢或上該署網站查詢(http://ivy2.epa.gov.tw/out_web/j/drinkwater/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