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今(21)日下午黃淑英立法委員召開「爐碴再利用管理」記者會,環保署具體承諾,將與經濟部共同研商水源區不得填埋爐碴(石),期能訂出明確禁止規範。
為加強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環保署於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39條增訂「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有危害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虞,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其種類者,應依同法第28條及第41條規定辦理」,目前送立法院審議中。同時環保署亦已針對包括爐碴(石)等5項廢棄物種類進行是否有危害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評析,未來評析結果如確有危害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情形,將請經濟部排除爐碴(石)之公告再利用。
環保署為杜絕爐碴(石)不當再利用,曾邀集相關單位共同研商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事宜,並檢討爐碴(石)之再利用用途及後續管理,故98年4月27日經濟部公告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規定,嚴格管理爐碴(石)之再利用,排除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爐碴(石)之適用、不得用於農業用地做工程填地材料及明定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之資格限制。針對水源區不得填埋爐碴(石),也將循兩部署合作方式,積極處理。
為妥善管理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環保署除要求再利用機構應取得管制編號、定期上網申報及清運車輛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GPS)等相關管制措施外,亦定期追蹤查核,但少數業者不適當之再利用情形,如有違反法規部分,環保署將依法告發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