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107年5月29日訂定發布「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本次訂定目的係為因應環境教育法(下稱本法)於106年11月29日修正刪除部分現行條文,以及落實本法規範,使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於環境教育計畫執行前及完成後成果之提報有所準據,並依本法第19條第2項之授權。
關於本次訂定相關重點如下:
一、環境教育計畫提報之時機、內容及方式。
二、提報單位得依實際情形變更環境教育計畫提報內容。
三、環境教育計畫執行成果提報之時機、內容及方式。
四、提報單位應提報所有員工、教師及學生當年度參加環境教育時數之時機。
五、當年度提報單位得免參加4小時環境教育之員工、教師、學生之條件。
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立限期辦理通知書之時機、方式及限期辦理期限。
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抽查轄區內提報單位環境教育計畫執行成果之內容及作業。
環保署表示,本次訂定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至行政院公報網站(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網頁下載,歡迎各界瀏覽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