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反映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審查成本,針對表列或自願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檢討調整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說明書之收費費額,並明確化開發行為類別之樣態,爰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
環保署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2項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開發單位提送之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說明書,主管機關雖簡化審查程序,惟仍有相關行政成本之支出,爰修正收費費額。
二、將園區之特大型開發行為類別之樣態,以及園區、道路、機場、環境保護工程等之大型開發行為類別之樣態明確化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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