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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第六條及第二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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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11-06-3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環保署為反映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審查成本,針對表列或自願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檢討調整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說明書之收費費額,並明確化開發行為類別之樣態,爰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

環保署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2項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開發單位提送之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說明書,主管機關雖簡化審查程序,惟仍有相關行政成本之支出,爰修正收費費額。

二、將園區之特大型開發行為類別之樣態,以及園區、道路、機場、環境保護工程等之大型開發行為類別之樣態明確化規範。

本次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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