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虎尾鎘米事件令人記憶猶新,連帶社會大眾對食品的恐慌及農民必須強迫休耕等問題也引起廣大媒體與論的關注,農委會與環保署為解決農地受污染後所可能引發的農產品銷毀、休耕補償、及稻米持續檢測等問題,在今(三十)日會署業務協調會議中展現誠意,除將檢討提高強制休耕農地的補償標準外,會中針對農產品銷毀、休耕補償及稻米監測等分工事項達成共識,同時也對畜牧廢棄物處理及廚餘運用於有機肥及飼料上交換意見。
自民國七十二年發生鎘重金屬污染稻米事件後,由於重金屬污染案件層出不窮,為防範受污染農田種植農作物,造成污染源擴散,早期對於環保機關劃定停止種植特種作物範圍,皆由農政機關負責配合執行,但環保署於八十九年二月通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立法後,污染場址的整治監督已確立法源基礎,同時台灣也即將加入WTO,農業政策與農民權益需進一步加以調整與保障,為此,農委會主委范振宗率領會內一級主管參加在環保署舉行的「農委會與環保署業務協調會議」,希望針對農委會與環保署相關的業務進行面對面雙向溝通,會議中通過多項結論,其中較重要事項有:
一、關於土壤受污染農田之停止耕種條件、停止耕種補償標準、相關停止耕種補償經費來源、稻米檢測經費等事項。
決議:1.受污染農地停止耕種條件,依法邀集衛生機關共同研商;補償標準依農委會意見辦理。
2.依法因土壤污染而須銷毀之受污染農漁產品,由土污基金補償,農地停止耕種之補償費用,原則由土污基金支應二年,二年內儘速完成整治,並請農委會併配合因應WTO之做法,作一檢討、評估,相關之補償作業,仍請農政機關辦理。
3.稻米檢測經費,仍請農政機關支應,在土壤調查資料完成後,立即召集地方政府處理。
4.土壤污染農田案之發布新聞,由環保署及農委會聯合舉行。
二、工業廢水污染灌溉渠道農田之改善方案,及儘速清除確定為污染源之灌溉渠道底泥案。
結論:1.請環保機關加強稽查非法排放行為,並請農委會責成各農田水利會協助檢舉。
2.由環保署及農委會共同協調工業主管機關輔導獎勵業者進入工業區。
3.請農委會於研議中農田水利法(草案)規定督導農田水利會禁止未能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之工業廢水搭排有灌溉使用之水路。
4.可先針對特定重點地區間(如彰化東西二圳),由環保署會同經濟部、農委會、農田水利會共同加強合作,輔導合法廠商進入工業區間(彰濱工業區)或非法廠商切結限期進入工業區,並即刻停止其排放廢水,以其他方式集中處理。
5.灌溉渠道底泥清除工作,先由灌溉渠道管理單位負責執行;清出之底泥由環保署協商地方環保機關負責辦理後續處理處置;清除工作完成後,由環保機關追查污染行為者,並依法向污染者求償。
三、關於廚餘進入禽畜糞堆肥廠處理案,經環保署與農委會畜牧處、農糧處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研商結果,相關後續廚餘併禽畜糞堆肥廠共同處理之研究、評估工作,農委會將配合環保署辦理。
結論:廚餘進入禽畜糞堆肥廠處理事宜,環保署、農委會將於一週內邀請專家學者專案討論,研擬具體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