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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違反環境教育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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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
107-05-2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因應環境教育法(下稱本法)於106年11月29日奉總統令修正公布施行,修正現有之「環境教育法環境講習時數及罰鍰額度裁量基準」,更名為「違反環境教育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並於今(29)日起正式實施。

環保署表示,除將原有環境講習時數計算併入「環境講習執行辦法」外,同時規範再次違反者,其按次裁處金額得依第1次裁處金額逐次遞增新臺幣5,000元至上限金額,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應環境講習時數相關條文移列本法授權訂定之「環境講習執行辦法」,並修正名稱。

二、配合本法第24條之1規定,修正引據之條文,並刪除環境講習時數裁量規定。

三、鑒於本法第24條、第24條之1之規定,修正引據之附件文字,並增列連續違反者之罰鍰規定。

四、配合本法第24條之1規定,環境講習時數移列本法授權訂定之「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本次修正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至行政院公報網站(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網頁下載,歡迎各界瀏覽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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