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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第三期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將自本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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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3-0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9條之規定,凡國產或進口之機動車輛,都必須符合我國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並取得環保署核發之噪音車型審驗合格證明,才可以進口、製造、使用及向公路監理機關請領牌照。因此每年只要車廠製造或進口新車型,都必須將機動車輛噪音檢測資料送環保署審核,該署並將通過審核的各車型檢測數據建檔,做為後續追蹤管制的依據,以確保在國內販售的車輛均能符合管制標準。

根據環保署統計資料顯示,去(93)年共核發831張新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其中僅2件申請車型組於第1次檢測結果超過現行管制標準,並於進行改善降低噪音後,均已符合管制標準,顯示目前機動車輛噪音已獲得良好的控制。同時自從91年7月1日開放150C.C.重型機車進口後,除原地噪音檢測平均值(距離排氣管排氣口50公分檢測所得之噪音值)略為提高之外,重型機車加速噪音檢測結果並沒有太大差異,廠商已配合環保署管制要求,進行相關的噪音控制。

環保署更進一步表示,我國自今(94)年7月1日起將施行第3期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因考量車輛製造廠商緩衝時間,第三期管制標準比現行管制標準加嚴約4分貝,至96年1月1日起施行第4期管制標準,比現行管制標準加嚴約6分貝,與歐盟現行管制標準相同。未來將可以督促車輛業者研發及製造低噪音、更安靜之車輛,逐步改善交通環境音量,以維護環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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