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調警環聯手於雲林縣斗南鎮查獲違法業者以合法再利用名義,大量收受紡織污泥、漿紙污泥及燃油鍋爐集塵灰等事業廢棄物,未依再利用程序作業,逕行堆置、掩埋於承租之土地,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相關刑責,遭移送法辦。
雲林地檢署、環保署、調查局中部機動工作站、雲林縣調查站、保七總隊第三大隊、雲林縣環保局及及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共同合作於本(10)月26日針對雲林縣斗南鎮一家廢棄物再利用機構執行聯合查緝,當場查獲該公司違法堆置及處理燃油鍋爐集塵灰、爐渣等廢棄物及不實申報等行政刑罰之事證,除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及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告發外,同時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4款及同法第48條行政刑罰規定部分,由檢調帶回偵訊,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該再利用機構,經檢調警環聯合查緝後確認,該公司自95年間起,在桃園、新竹、彰化、雲林等地,向不特定之公司以處理每噸廢棄物污泥約新臺幣5,000元之代價,收受紡織污泥、漿紙污泥及燃油鍋爐集塵灰等事業廢棄物後,未依再利用處理程序,逕將上開事業廢棄物回填、堆置於承租之土地,數量逾5萬餘噸,已構成環保犯罪之行為。
環保署強調,業者違規處理廢棄物,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後續並將追繳不法利益所得。環保署同時呼籲,請業者妥善處理事業廢棄物,切勿以身試法,若有任何違法行為,環保署將會積極查辦,並處以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