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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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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
102-02-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污基管會 ]

環保署自90年11月發布實施以來,對於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之列管項目並未進行實質修正,由於國內產業環境改變所產生之污染物趨於多元,且因應國際趨勢及考量國內產業發展及實務需求,環保署針對現行列管項目予以檢討修正,「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修正草案並於102年2月21日進行預告程序。

環保署指出,本次預告修正草案能更加符合法令實務執行與推動,並強化地下水污染預警及管理制度,除可持續建置臺灣地下水背景水質資料,亦可達到保護民眾用水之安全。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訂專用名詞定義,原條文第一類為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之地下水,附加文字說明其他作為公共飲用水設備水源之地下水,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後得適用第一類標準。

二、主要修正管制項目如下:(1)新增列管已於國內地下水檢出之可能影響或影響健康物質,包含銦、鉬、1,1,1-三氯乙烷、甲基第三丁基醚等。(2)鑑於原污染管制項目「總酚」無法區分自然物質或危害性人為化學品,故刪除總酚,另增訂五氯酚、2,4,5-三氯酚及2,4,6-三氯酚為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列管項目。(3)為加強柴油以外油品污染管制,修訂「柴油總碳氫化合物」管制項目,改以「石油總碳氫化合物」進行總濃度管制。(4)參考國內外地下水及飲用水相關標準,修正「鉛」之管制值。

三、考慮地下水砷受區域環境背景因素影響,新增附件「地下水背景砷濃度潛勢範圍及來源判定流程」,作為非因外來污染判定參考依據。

環保署進一步表示,本修正草案將於預告日起3日內刊載於該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各界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提供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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