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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署發布增列連鎖飲料店業及飲料自動販賣商業為販賣業者,擴大販賣業者範圍並落實回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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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0-01-1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為提高民眾回收飲料容器之便利性,及擴大回收管道,環保署已於99年12月31日公告修正「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容器或乾電池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及「連鎖速食店業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2項規定,除飲料自動販賣機業部分自100年3月1日生效外,其餘連鎖飲料店業及連鎖速食店業部分,自100年5月1日生效。實施後,如販賣業者違反規定,則可依同法第51條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環保署表示,本次發布公告修正的2項法令重點,增列了「連鎖飲料店業」,應設置飲料杯回收設施,而於有管理機構的公共場所(如公園、交通場站及風景遊樂區等三種),設置「飲料自動販賣機業」,則應於販賣機旁,設置提供消費者投置廢容器之資源回收設施,並執行廢容器的回收工作,另「連鎖速食店業」,則要求其必須接受店外民眾回收的廢飲料杯。

環保署進一步表示,對於有管理機構的公共場所(如公園、交通場站及風景遊樂區等三種),設置「飲料自動販賣機業」,該飲料自動販賣機業者應於自動販賣機旁設置回收筒,以方便民眾回收飲料杯(瓶)。但自動販賣機旁五十公尺範圍內已有回收筒,則可不必重複設置,但是應該在該販賣機身上標示「最近之回收筒位置」,作為民眾回收飲料杯(瓶)的指引標示。

環保署說明,目前已規範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清潔及化妝品零售業、交通場站便利商店業、汽機車加油站、汽機車加油站包裝飲料、連鎖速食店業等販賣業,應設置回收筒,計有約1萬4千個回收點。為了配合推動外帶飲料杯源頭減量及回收工作,環保署經本次公告修正,增列要求連鎖飲料店業及飲料自動販賣機旁,應設置回收筒。預計將增加回收點達兩萬點以上。相關資料已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民眾及業者可以自行至該網站查閱。

環保署呼籲相關業者,應配合法規的公告施行期程,做好因應措施,以免觸法。此外,要有效推動「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容器或乾電池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及「連鎖速食店業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除了業者的配合法令規定外,亦需要民眾協助做好資源回收工作,大家齊心共同為環境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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