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環境部新聞專區

環保署積極督導地方政府處理華映及友達放流水改排案

:::
水質保護
100-09-2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

繼今年8月4日桃園縣龍潭平鎮地區民眾至環保署陳情反對設廠於桃園的華映、友達放流水改排桃園老街溪之後,今日(9月22日)新竹縣新埔地區民眾前來環保署陳情,要求華映、友達放流水停止排入霄裡溪,改排其他溪流。環保署表示,該署重視本案,已督促桃園縣政府確實依照98年5月13日環評審查委員會第177次會議決議事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規定,完成華映及友達二事業放流水改排之許可變更審查。桃園縣政府審查二事業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效能及二事業改排施工均需時間,環保署強調,會要求桃園縣政府提出明確之審查期程、排放限值及改善期限,俾利二事業據以遵循,並積極與民眾溝通,消除新竹縣與桃園縣民眾的疑慮。

環保署表示,設置於桃園縣轄內的華映及友達工廠,其放流水原排放於上游在桃園縣境但流經新竹縣境的霄裡溪,並在新竹縣轄內匯流進入鳳山溪。因霄裡溪已規劃為飲用水水源,民進黨執政時期的環保署環評審查委員會於96年12月10日第161次會議,即決議應依89年4月28日「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工業園區報編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即華映案)及91年11月19日「宏碁智慧園區開發計畫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即友達案),二案環評通過時之結論:「承受水體規劃為飲用水水源時,本計畫之放流口應設置於該飲用水水源之下游」辦理,亦即此二事業之放流水未來不得繼續排入桃園縣境內之霄裡溪上游。監察院於97年糾正當年許可發證不當。

華映及友達二事業依照環保署環評審查委員會要求,提出因應對策與環境差異分析送環保署審核。經98年5月13日環評審查委員會第177次會議決議,同意此二事業放流水變更排入霄裡溪之放流口,以專管方式改排至桃園縣其他溪流影響較小的位置為較佳方案,並建議桃園縣政府選擇較佳方案核定排放許可的變更。此表示環評結論已不排除此二事業放流水得排放於霄裡溪飲用水水源下游以外之桃園縣境內其他溪流。桃園縣政府目前依照環評177次會議決議,受理審議華映及友達二事業提出之放流口變更申請。

由於桃園縣政府迄今尚未完成此二事業放流口變更申請之審查,引起新竹縣政府及新埔鎮民眾之質疑。環保署接受新竹縣政府100年7月25日提出本案屬跨縣市爭議應改由環保署核發此二事業變更許可之認定申請,基於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進行認定之審查會議。該署經充分審酌桃園縣政府與新竹縣政府雙方所陳述意見後,認定目前二事業排放許可證之審核,尚無立即改由環保署受理之必要,理由如下:

1.桃園縣政府無權核發續排霄裡溪之許可:第161次環評會議決議要求改排,即已認定該二事業放流水排放霄裡溪,不得排放於飲用水取水口之上游,如果桃園縣政府於該二事業重新申請發給許可時,同意續排霄裡溪取水口上游之桃園縣境,即違反第161次環評會議決議,成為違法之許可,將遭撤銷許可之決定。

2.桃園縣政府無權核發鳳山溪之放流許可:桃園縣龍潭鄉民眾希望依原環評結論及161次環評會議決議要求,許可二事業改排至霄裡溪飲用水取水口之下游。但因取水口之下游及霄裡溪匯流進入之鳳山溪均在新竹縣境內,且環保署環評審查委員會第177次會議決議,已變更原環評會議決議,改為亦得同意此二事業放流水變更放流口於桃園縣境影響較小位置之較佳方案,依專屬管轄權原則,桃園縣政府已無權直接許可此二事業放流水排放於屬新竹縣政府管轄範圍之霄裡溪取水口下游。桃園縣龍潭鄉民眾如欲遂其所願,必須先取得新竹縣政府同意,或將核發許可權轉移至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辦理。

3.桃園縣政府已在改排前提下續審:二事業申請放流水改排,係依第177次環評會議決議辦理,申請之新放流口位置在霄裡溪以外之桃園縣境內其他溪流。環保署受理新竹縣政府提出認定改排審查案屬二縣爭議議題,應改由環保署受理許可審查之申請,於100年8月31日舉行之認定審查會議時,桃園縣政府代表於會中發言表示,桃園縣政府為水污染防治法地方主管機關,已依據環保署第177次環評會議決議於其管轄權範圍內受理改排申請之審查,並無二縣爭議問題。

4.桃園縣政府續審本案符合新竹縣民改排之期待:桃園縣政府如要求二事業放流口,改置於新竹縣境之霄裡溪取水口下游,方有二縣爭議問題之成立,而須改由環保署受理放流口改置許可之申請。桃園縣政府目前並未對此二事業提出改排於霄裡溪取水口下游新竹縣政府轄境之要求。綜合上述分析顯示,桃園縣政府續審此二事業許可暫行展延及放流口改置之申請,係進行同意其放流口置於桃園縣境時,所需附帶條件之審查。此符合新竹縣民及新竹縣政府之期待,故建議可給予桃園縣政府在專業審查及爭取龍潭鄉民眾認同上所需協調溝通時間,而無須將本案許可之申請及審查立即改由環保署受理。

5.桃園縣政府應要求明確排放標準及改善期程:桃園縣政府審核改排老街溪過程中,要求該二事業須以「不使溪水水質惡化」、「優先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效能及達到長期穩定放流水質」時,應提出明確排放限值及改善期程,在符合水污法相關規定,及考量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前提下,納為許可條件,要求華映與友達二事業據以遵行。

環保署表示,該署將持續督促桃園縣政府依據行政程序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儘速完成改排許可之審核,要求此二事業明確之排放限值及改善期程,儘速施工,完成改排之工作,縮短放流水排入霄裡溪及改排工程之期間,並積極與民眾溝通,消除新竹與桃園縣民之疑慮。

回到上一頁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