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在與歐盟進行雙邊協議有關汽車檢測標準的履行事項中,噪音部分我國承諾於入會後二年,接受和我國標準相當的歐盟噪音指令。另外由於第二期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從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到現在都沒有修訂,所以行政院環保署在本(九十一)年初就著手進行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的檢討修訂。
這次修訂的第三期和第四期管制標準實施日期,主要是考量業者的改善技術,及為配合我國入會承諾「新訂車輛排氣與噪音管制標準時,均須於施行前三至四年告知廠商」,已經在九十一年九月四日會銜交通部修正發布,分別從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而管制標準以分期加嚴方式執行,已經兼顧車輛廠商緩衝時間和因應環境保護的需求。
環保署說:這次標準修訂重點包括:
1施行日期:第三期管制標準從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第四期管制標準從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管制分類:貨車、大客車及經公告的特殊車輛大於3.5公噸者,增加小於150KW(最大輸出功率)及大於等於150KW車種的管制分類;機器腳踏車100C.C.以上者,增加大於100C.C.且小於等於175C.C.及大於175C.C.車種的管制分類。
3管制標準:考量車輛製造廠商緩衝時間,第三期管制標準比現行管制標準加嚴約四分貝,至第四期管制標準則加嚴約六分貝,與歐盟現行管制標準相同。
環保署表示:這次修訂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將可以督促車輛業者研發及製造低噪音、更安靜之車輛,逐步改善交通環境音量,以維護環境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