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廢藥品容器妥善回收處理,並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環保署已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將「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指示藥)等藥品之容器納入應回收項目,並自99年1月1日起實施。
環保署表示,民眾回收成藥或指示藥容器前,應先將容器中的廢棄的剩餘藥物清除,洽詢醫療院所回收或併入一般垃圾交清潔隊處理,再將容器放入資源類,交由清潔隊資源回收車或回收商回收。該署預估,成藥或指示藥容器回收後,每年將增加3萬4千公噸的廢容器回收量,較96年廢容器回收量增加7.7%。
環保署指出,成藥或指示藥的製造、輸入業者,未來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規定,向該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登記、申報營業(進口)量及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以補貼回收、處理業者妥善回收處理廢藥品容器。
「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修正公告內容可於該署環保法規網站(http://ivy3.epa.gov.tw/epalaw/index.aspx)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