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94年8月26日發布「事業或污水下水道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針對自來水水源、飲用水水源、灌溉渠道用水及漁業養殖用水等四類須特別保護水體水源,建立水污染防治緊急應變通報、措施執行及管理體系,以保護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及飲用水水源安全。
依該辦法規定,執行緊急應變應掌握時效,必須於水污染事件發生後一小時內通報用水事業單位、管理單位或直接引取該水體飲用、灌溉或養殖的民眾妥為因應,以防杜污染之水源遭取用,並應於三小時內通報當地環保主管機關處理。
環保署指出,該辦法發布後,影響最大的是化學物質運作場所(例如:工、礦場廠)。如發生災變,救災產生的廢水將受到規範,以往無法源規範應處理後始得排放,例如前些日子台中工業區內工廠發生火災,救災產生的廢水未及時截流、收集處理,導致污染南邊溪,引起民眾高度關切。環保署指出,該辦法發布後,如發生災變,救災產生的廢水必須依該辦法第5條第12款規定,設置截流、收集、暫時貯存設施,並妥善處理或委託處理。
該辦法為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法源依據為水污染防治法第27條第2、3項,違反該辦法規定者,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環保署籲請事業單位注意並遵守該項規定。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條文總計八條,相關條文內容可至環保署網站,環保法規中查詢或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