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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經所有者決定不再擁有並排出之物品將優先視為資源,環保署刻擬整併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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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2-3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實施滿卅年的廢棄物清理法,即將進行重大改版!

環保署目前正規劃將「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二法合一,基於「廢棄物放在正確的位置就是資源」的理念,未來廢棄物將優先認定為「資源」,將過去對物質或物品之所有人放棄該物品之原有功能後,即視為「廢棄物」之觀念,修正為任何經所有者決定不再擁有並排出之物品均應優先視為「資源」,必需先資源化、再用、再生利用及回收再利用後,最後才做掩埋的最終處置。

環保署張祖恩署長表示,源頭減量、再利用與妥善清除處理,一直是該署推動廢棄物管理之重點工作,但考量廢棄物減量、資源回收再利用及廢棄物妥善處理為連續不可分割之過程,因此目前正規劃將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二法合併立法,以促使我國早日邁入資源循環型社會及已開發國家行列。

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二法合併立法之整併內容,除將廢棄物視為資源及強化源頭減量與再利用,以產生對環境較少損害的產品外,將重新界定資源與廢棄物之涵義及屬性,區分為有用資源、有害廢棄物及一般性廢棄物。

張祖恩表示,此二法將檢討進行整併,其法規結構雖改變,但執行方式將與現在法規維持相容,對民眾生活垃圾之一般廢棄物清理方式將不會產生影響,仍維持由地方環保局或鄉鎮市公所來清運,但對於事業產生的生活垃圾或非屬資源不具毒性之廢棄物,可視為一般性廢棄物。

值得注意的是,此項新法案將增加環境衛生管理章節,規範民眾應對居家環境衛生的重視,並將擴充嚴禁的污染環境行為,以維護環境衛生。

此外,將規劃於國內有處理廢棄物及資源物能力時,限制或禁止輸出至境外,及國內的資源回收處理設施尚有餘裕量時,准予輸入國內從事回收再利用,若必須輸出國外處理廢棄物時,以輸出至先進國家為限,將可建立國內環保服務業之經營環境及減少國際糾紛,樹立環保新形象。

張祖恩表示,我國廢棄物清理法自民國六十三年立法以來,雖已歷經多次修正,但都只是部分條文修正,而此次將重新檢討修正廢棄物管理架構,以資源物看待以此導引規劃整併管理制度,並兼顧現行法規執行方式。制度的變革需要民眾的認同與支持,因此,未來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二法整併修法的過程將會與各界積極進行溝通,對象包括產業界、專家學者、環保團體及民眾等,以凝聚社會大眾之共識,以期順利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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