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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說明中科四期廢水排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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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98-10-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中科4期彰化二林園區放流水排放爭議不休,行政院長吳敦義今天接見雲林縣長蘇治芬及陪同之兩黨立委,達成以政策決定提高二林園區放流水處理規格的共識,包括請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考量,採取專用放流管向海洋再延伸3公里、完全回收提供國光石化再利用等,較環保署環評委員會未來以經驗及學理專業審查認定安全可接受的環境影響減輕措施更高規格的處理與排放方式,來因應兩黨立委及彰化縣政府為舊濁水溪養殖業者與雲林縣政府為濁水溪養殖業者的請求,以完全去除民眾對養殖受到影響的疑慮。本署提供其背景說明如下:

環保署表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係就開發單位提出之替代方案以經驗與學理為依據進行專業審查,確認開發單位所提出環境影響減輕措施對策已在對環境安全可接受的範圍內,或於審查結論中規定其進入安全可接受範圍應採取的補充措施後,通過該開發案的環評審查,或因該開發案即使採取補充措施亦無法進入安全可接受的範圍而認定不應開發。中科四期二林開發案,於環保署環評專案小組審查過程,針對環評說明書、相關權益者及環保團體於會中提出的質疑與建議及開發單位對質疑之回應進行審查,於第五次會議做成結論建議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大會審查時「有條件通過本開發案」。所列十五項條件,即為專案小組認定本開發案進入安全可接受的範圍須補充之措施。依據專案小組之建議,本案開發單位將放流水排入舊濁水溪或濁水溪,以此二溪水文條件及下游水體用途不同,分別要求採取不同嚴格程度的影響減輕措施後,只要以專管排放至河口潮間帶低潮線以下,均認定為可行的替代方案。至於排入何溪之方案選定,則於環評通過後由開發單位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其他因素綜合考量後決定之。

環保署進一步說明,本案雲林縣政府因濁水溪出海口養殖業的擔心及彰化縣政府因舊濁水溪出海口養殖業的擔心,要求不排入此二溪,改採其他措施部分,環評委員會大會依經驗與學理決定對環境安全可接受的範圍所應採取之補充措施後,對於仍存在的擔心問題,過去因應的作法是於環評結論中規定開發單位持續監測環境變化,並及時採取因應措施。本案專案小組對於養殖業的擔心,已建議規定開發單位監測出海口養殖的牡蠣含銅濃度,超過安全值時即須改以海洋放流排放其廢水。因此此二縣政府及立法委員因民眾的擔心,分別建議放流水不要排入濁水溪或舊濁水溪、建議延伸放流管線排放至海域或請中科研議放流水全回收供國光石化再利用之可行性等,係較環評專案小組已認定安全可接受範圍的補充措施更高的要求,環評委員會對此要求之審議可認定為已超出環評委員依據經驗與學理為依據可進行的專業審查範圍,應由開發單位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其他政策目的來考量的範圍,屬政策決定的事項,而非環評專業審查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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