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內事業種類多元複雜,現行放流水標準係以單一水樣最高限值方式管制,無法反映聯合污水處理廠之處理功能及長期放流水品質,環保署修正公布放流水標準,針對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新增混合水樣平均限值之管制。
環保署修正之工業區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標準,將分二階段施行。第1階段將自100年1月1日起施行,新增「石化工業區」及「其他工業區」之7日平均值管制限值;第2階段管制標準則自105年開始實施,將提升新設及許可廢水量為每日1萬立方公尺以上之工業區的最大限值及7日平均限值。環保署表示,該新增管制方式施行後,將可引導管理機構落實前處理管制,改善污水廠調勻能力,提升日常操作及放流水品質。
環保署強調 ,第2階段係針對新設及大型,且評估處理功能不足之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應進行實質硬體投資改善,更新老舊設備,而給予適當且足夠之緩衝因應時間。該部分修正將自於105年起施行,可促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討並規劃投資改善聯合污水處理廠設施,對增加公共建設,促進經濟與環保技術發展具正面效益。
環保署評估,本次放流水標準修正,將可削減全國工業區廢水污染排放量15%,且有污染減量之效果,極具積極改善示範意義。未來該署將配合「分業管理」原則,持續規劃檢討對各污染源類別之管理制度,除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規定外,亦將同步檢討個別放流水標準管制項目及方式,對微量特殊項目,不論平均值或最大限值亦都將有後續檢討增修訂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