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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非法堆置廢棄物牟利 3人遭移送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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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環境管理
98-01-2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督察大隊 ]

環保署聯合內政部警政署環保警察隊、苗栗縣環保局及竹南派出所於98年1月8日凌晨在苗栗縣竹南鎮西濱快速公路旁空地,查獲林姓負責人等3人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非法貯存、堆置事業廢棄物,已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當場移送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環保署表示,鑑於不肖業者曾於農曆年關前將北部垃圾南運棄置,及去年苗栗縣多處地點被棄置散漿渣、紙漿污泥等事業廢棄物,該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特別針對苗栗地區易遭非法棄置廢棄物的地點,協同環保警察隊、苗栗縣環保局及當地派出所等單位加強執行稽查及監控勤務。這次遭查獲的地點,業者不但設有高達約2.5公尺的鐵皮圍牆阻隔,而且不定時利用夜間偷偷作業,廠內雖然堆置貯存高達約2,600公噸的塑膠混合物、營建混合物及散漿紙渣等事業廢棄物,但因為高牆屏障,從廠外不易發覺異樣,然而經過長期監控業者的動態,終於破獲該環保犯罪集團,並予以繩之以法,避免業者再度非法任意傾倒,造成環境污染。

環保署強調,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或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許可的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該署呼籲業者不要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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