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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社會再進化:再生資源多了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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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2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隨著原物料來源受到限制,價格因此逐漸高漲,加上國內道路銑刨舖設翻修的頻率及瀝青混凝土的需求遽增,強制瀝青混凝土之類的廢棄物做再利用,可減少成本的支出,延緩原物料短缺所造成的困窘,因此繼環保署及工業局將部分物質公告為再生資源後,內政部營建署亦於本(96)年4月下旬將營造業產生的「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公告為再生資源,各相關業者均應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相關規定,至遲於7月底前進行再生利用之相關申報作業。

環保署表示,為減少廢棄物的產生,並促進物質回收再利用,以減輕環境的負荷,期建立資源永續利用的社會,該署於91年7月制定了「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並自92年7月實施。實施至今,繼工業局及環保署先後公告了「水淬高爐石(碴)」、「鈦鐵礦氯化爐碴」及廢資訊物品及廢電子電器物品處理業所產生的鐵、銅、鋁、玻璃及塑膠等7項為再生資源,營建署考量國內有關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每年的產生量大約有400萬噸左右,再加上它尚有再利用價值,而其相關技術也早已成熟,況且國內砂石方面的資源多仰賴進口,遂將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公告為再生資源,希望可以達到資源永續利用的目標。

環保署指出,以上這8項再生資源,該署已訂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以便掌握再生資源確實去到該去的地方。該署籲請再生資源相關的產生者、使用者等等的事業相關業者,應該確實依規定的方式妥善運用產出的再生資源,並上網申報該再生資源的再使用、再生利用的產出情形,避免違法遭受處罰,如果有網路申報上的問題,可以直接撥打環保署免付費專線0800-059-777,會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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