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因應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增列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等規定,並參考現行國內其他專業人員管理規範,針對環保專責及技術人員之在職訓練時數等作更明確規定,要求應有基本時數,期持續提升其專業,並與職場實際工作需求契合,協助事業做好污染防治(制)與管理工作,修正環境保護專責人員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1條)
(二)修正專責及技術人員類別及名稱。(修正條文第2條)
(三)增列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修正條文第3條)
(四)修正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修正條文第4條)
(五)修正在職訓練規定。(修正條文第23條)
環保署表示,本次除配合修正法源依據、訓練類別及資格外,並檢討現行在職訓練制度,修法後將可提高專責及技術人員調訓比率及回訓頻率,以期更有效落實執行污染防治(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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