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日前稽查轄內事業機構產出的廢顯、定影液時,查獲某公司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非法清理印刷業者製程產出的事業廢棄物(廢電解銀),該公司並由業務李某偽造某甲級廢棄物處理公司的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與業者簽訂委託清除合約書,實際上清理的廢棄物除未上網申報外,且流向交代不清,環保署提醒相關業者,應注意廢棄物委託清理的合約,掌握廢棄物清理流向並並依規定上網申報,以免助長不法,甚或自身觸法受罰。
環保署表示,印刷製版業製圖機輸出、相片業相片沖洗及醫療院所的X光片沖洗等傳統製程,均會產出顯、定影廢液,其有機污染物COD濃度高達40,000至100,000(毫克/公升)之間,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一種,應委託具合格清理證照業者清理,始符合規定;另因定影廢液含較高濃度銀離子,部分業者會設置銀回收處理機以回收廢電解銀,惟該項廢電解銀在未經精煉前,仍屬事業廢棄物(廢棄物代碼為D1399)範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交由合格清理業者妥善處理。
該署表示,李某涉嫌向某甲級廢棄物處理公司以借牌方式與多家事業單位簽訂廢棄物(廢電解銀)委託清理合約,惟廢棄物實際卻未進入廢棄物處理公司處理,李某已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及同法第46條第4款刑罰規範,依法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該署目前已將相關事證彙整移請台中地檢署依法偵辦中,另事業機構亦因同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該署也已一併依法告發,業者將遭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