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環境部新聞專區

2010年我國臭氧層破壞物質消費量將大幅降低

:::
大氣空氣
98-05-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環保署於今年進行「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之修訂,將要求我國氟氯烴消費量於2010年削減至1989年基準量之25%,與目前為基準量之65%相較將再降40%,對臭氧層破壞物質之使用將再大幅減少。

中央研究院原分所研究團隊以精密分子束科技,再次證實氟氯碳化物排放是造成臭氧層破洞的元兇,過氧化氯(ClOOCl)破壞臭氧層的速率較科學界普遍採用者為大;其研究結果受到聯合國「世界氣象組織」之重視,並將納入明年報告之重要參考依據。環保署表示,我國對於臭氧層之保護一向遵守蒙特婁議定書之管制規範進行國內管制,1989年保護臭氧層的蒙特婁議定書生效後,我國於同年成立「臭氧層保護專案小組」,並於1991年由環保署設置跨部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蒙特婁議定書專案小組」。我國雖然基於政治因素無法簽署蒙特婁議定書,但是我國自始即自願遵守除蒙特婁議定書非第五條國家(即已開發國家)之管制規範,已陸續公告管制蒙特婁議定書所列管之化學物質及相關產品,包括已於民國83年起禁止生產及輸入之海龍(滅火藥劑)及民國85年起禁止生產及輸入之氟氯碳化物(冷媒、發泡劑、清洗劑),及訂定管理辦法管制目前仍有條件輸入之氟氯烴(冷媒、發泡劑、清洗劑)及溴化甲烷(檢疫)等項目。其中氟氯烴(HCFCs)為氟氯碳化物(CFCs)之主要替代物質,自2000年起亦逐步進行技術輔導與用途管制,於2004年削減至基準量之65%,2010年將削減至基準量之25%,2015年削減至基準量之10%,在2020至2030年間得保留基準量百分之零點五供既有設備維護需求。

環保署指出,由於我國遵守國際公約已具體成果,1995年我國以工業技術研究院的名義獲得美國環保署頒贈「1995年平流層臭氧保護獎」;並由於我國遵守蒙特婁議定書之規範,而免於遭受締約國(目前全球已簽署蒙特婁議定書已達195個國家)之貿易制裁,歐盟更於正式決議文件中明文排除我國非締約國之貿易限制,而屬於非貿易管制對象。臭氧層的保護是全球性的議題,需要所有國家與人民的共同努力。管制的過程難免面臨製程轉換之陣痛,但是得到的卻是產業製程技術的升級,以及對全球環境、人類與生態的保護。

回到上一頁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