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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監督北宜高坪林行控中心專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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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1-1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環保署要求北宜高速公路坪林行控中心專用道自今﹙11﹚日起,應該依照環評委員會審查通過的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因應對策切實執行。環保署在今日派員至現地進行監督,發現交通部國工局未依照因應對策所載內容執行,將依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辦理。

環保署表示,北宜高速公路全線通車前,有關坪林行控中心專用道管制,交通部國工局已經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因應對策」,經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作成具體結論,包括:經由坪林行控中心專用道進入坪林市區每日最多4000車次的作法,由於計量管控欠缺公權力搭配,環境監測、管制措施有所疏漏,以及對環境影響尚有疑義,應予停止。至於利用已階段通車之路段往返台北--宜蘭,不進入坪林之方式,暫可繼續執行,但應有效防止外來旅客借道進入坪林。公務車及當地居民仍可使用坪林行控中心專用道。

交通部國工局依照環評委員會決議,訂定管制方式並作成因應對策定稿本,在11月4日送環保署核備。環保署表示,有關交通管制方式屬交通部職權。該署係就環境保護立場進行審查。雖然國工局在因應對策定稿本記載:「…本管制辦法所設置之牌面…預估俟環保署核備後三星期建置完成」,但環保署認為,環評委員對本案作成結論的前提,是考量到在全線通車前﹙僅二至三個月﹚應對交通部所採的管制方式加以約束,要求其遵行,因此要求交通部國工局應該自94年11月11日起,依照環評委員會結論及環保署核備公函,切實執行。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交通部應進行追蹤,環保署也要進行監督。

今﹙11﹚日上午環保署即派員至現地進行監督。經查,交通部國工局並未依照因應對策所載的管制方式,防止外來旅客借道進入坪林,屬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依因應對策切實執行」者,依照該條文規定,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環保署將依違規執行程序,包括舉發、依行政程序法請國工局陳述意見、確認違規事實後處分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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