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環境部新聞專區

環保署查獲疑養豬場偷排廢水暗管 公告1週後封管

:::
其他
94-02-0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大隊中區隊 ]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處理民眾陳情廢水污染環境案,在苗栗縣中港溪潮間帶附近意外發現1條暗管,因不排除係附近1家養豬場埋設用來作為偷排廢水,中區大隊除已派員循線追查污染源外,並也要求苗栗縣政府公告廢止,在1週「無人認領」後予以封管。

環保署表示,中區大隊會同苗栗縣環保局稽查人員在中港溪潮間帶附近發現的暗管位置相當隱密,雖然稽查當時並無廢水外排,惟在暗管出口處附近因有廢水排放遺跡,及疑似養豬場產生之「廢水臭味」,中區大隊稽查人員確信,該條暗管應係附近養豬場埋設作為偷排廢水用途,所以,除了已派員循線往上游追查污染源,一旦污染源「現形」,將遭處至少新臺幣6萬元罰款外,同時,也將行文要求苗栗縣政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6條規定公告廢止。

環保署同時表示,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所訂「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事業排放廢(污)水時,應以主管機關許可之「放流口」排放,在放流口處並需設置一定規格大小、顏色、標示文字之告示牌,且不得「繞流」排放廢水,違者均屬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依法得先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再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可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等處分。環保署再次呼籲民眾倘發現不明管線排放廢水時,請儘速向轄區環保局或環保免付費報案專線0800066666報案,也警告位在造橋鄉朝陽村附近的養豬場,倘有埋設暗管伺機將廢水非法排入中港溪者,請勿以身試法以免受罰。

回到上一頁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