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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布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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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1-11-0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環保署前於民國98年7月29日以環署空字第0980065735號令修正發布「車用汽柴油成分管制標準」,加嚴車用汽、柴油成分管制標準,並分別自100年7月1日、101年1月1日起實施,其硫含量已降低至10mg/kg。

環保署針對車輛所使用油品超過前述標準,依據「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規定,按管制項目標準值2倍、10倍及20倍採不同罰鍰之裁處規定,已不符實際執法使用,故環保署修正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改以50 mg/kg、 350mg/kg以及500 mg/kg為基準;另新增第2條之1針對增訂生產者及進口者販賣不符合成分管制標準油品之裁罰基準,並訂定加重裁罰不法獲利之追繳。

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之修正條文,可至環保署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最新環保法規」網頁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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