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為提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核機關行政審查效率及審查程序之完整性,並明定相關核准原則,於本(113)年4月18日修正發布「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修正條文計有6條,自發布日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審核機關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項目或內容以外事項,且不得增加法規未明定義務。
二、審查意見應以一次性提供為原則,且不得逾事業申請項目或內容以外之事項及不宜有前次通知限期補正未列明之審查意見。
三、審核機關發現審核通過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有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得隨時更正。
環境部表示,為利推動各類環保許可整合,增訂業者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新設、新提、重提、變更、異動或展延申請前,須先繪製全廠(場)空氣、水、廢棄物、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污染流向示意圖。另如涉及其他類環保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者,應同時提出。
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附加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