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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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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06-02-1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環保署於106年2月16日預告修正「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近來屢有不肖業者偷排有色廢水,嚴重影響水體,因非屬水污染防治法公告事業或未達事業管制規模,無法據以處分,故增列從事有色廢水製程或化學品調製、桶槽清洗作業者,或未達事業管制規模之特定對象,其排放廢水污染物項目濃度不符合所列限值,屬公告應禁止之足使水污染行為,違者罰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重點如下:

一、從事製香、染色或其他有色廢水製程,排放真色色度濃度值達550之有色廢水,為足使水污染行為。

二、從事化學品調製或桶槽清洗,或未達事業管制規模之食品製造業、發酵業及屠宰業,排放廢水污染物項目未符合8項管制項目及限值(如生化需氧量為80 mg/L、化學需氧量為250 mg/L、懸浮固體為80 mg/L、真色色度為550ADMI及銅為3 mg/L等)為足使水污染行為。

三、明確工程進行河段以施工中之工程為之;水質取樣點以上、下游工程施作最上方往上游至十公尺為適當點,最下方往下游至十公尺為適當點。

四、明確沿岸規定距離係指河川管理辦法第6條定義之河川區域。

環保署強調,因應實務管理,增列有色廢水製程或化學品調製、桶槽清洗作業者,或未達事業管制規模之特定對象,為足使水污染之行為,除可強化水措及排放管理,並可提升執法及裁罰之有效性。呼籲業者確實守法,違者將遭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切勿以身試法。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x),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fhliu@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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