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依據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5條第3項及第24條第4項,擬具「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草案,全文共計8條,擬訂應資訊公開項目、工商機密保密申請程序、審查方式等規範,以達資訊公開、程序參與且兼顧工商資訊保密之必要。
為達到固定污染源管制資訊公開、利於公眾程序參與,凝聚管制共識與全民監督,使公私場所基於法令規範善盡義務及企業社會責任,能落實執行相關法令規範,依據本法第35條第1項及第2項及第24條第3項規定,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燃料使用許可證及依本法申報之資料,與其專責人員及環檢測定機構之證號資料等,需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但公開之內容涉及國防機密或工商機密者,得不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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