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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或容器商品販賣業者登記及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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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7-1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行政院環保署為進一步落實販賣業者回收責任,增加設置回收點,以提高民眾做資源回收的便利性,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規定,已研擬完成「物品或容器商品販賣業者登記及回收設施管理辦法」,將於近期發佈。該辦法中規定,除原先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的四類販賣業者外,另新增「交通場站便利商店業」、「汽機車加油站」、「汽機車加油站包裝飲料販賣業」、「無線通信器材零售業」、「攝影器材零售業」等五類販賣業者亦須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供消費者投置,此外並將加強回收點的管理方式。將於九十年十月一日起開始實施,實施後資源回收點預計將可增加為二萬五千點,未來民眾從事資源回收工作將更加便利。

環保署於八十七年九月十日公告「第一批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供消費者投置之物品及容器商品販賣業者種類及規模」,規定「批發或零售式量販業」、「超級市場業」、「便利商店業」、「連鎖式經營清潔及化妝品零售業」等四類業者為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的販賣業者;另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公告「物品及容器商品販賣業者資源回收設施設置規範」,規定回收筒容積下限、應回收物品及容器種類、應設專人管理維護回收筒、及應填具「物品及容器商品販賣業者資源回收設施設置申報表」,報主管機關審查核備等事項。迄九十年五月止,該四類販賣業者回收點數約六千點。

為提高民眾做資源回收之便利性,除原公告四類販賣業者外,環保署新增「交通場站便利商店業」、「汽機車加油站」、「汽機車加油站包裝飲料販賣業」、「無線通信器材零售業」、「攝影器材零售業」等五類,並整合「第一批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供消費者投置之物品及容器商品販賣業者種類及規模」公告,及「物品及容器商品販賣業者資源回收設施設置規範」公告的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訂定「物品或容器商品販賣業者登記及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環保署說;該辦法除新增五類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供消費者投置的販賣業者外,亦規定同一場所(百貨公司、購物中心等)營業的販賣業者,得共同設置資源回收設施及負回收清除責任;為便利民眾辨識,該辦法規定回收點須於入口明顯處標示回收點標示,其至少包括相鄰不重疊的「回收標誌」、「本店回收項目」及「資源回收專線」三部分,便於民眾辨識;另考量販賣業者管理回收設施的便利性,避免民眾將垃圾或非資源回收物投入,該辦法規定販賣業者得由其服務人員接受民眾回收,而將回收筒置於其服務人員易於管理處,如販賣業者不依規定設置資源回收設施,可依廢清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處二萬至五萬罰鍰。

依照該辦法規定,販賣業者應於各門市開始營業日或該辦法實施日起二個月內,填具物品及容器商品販賣業者登記表,向各門市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以利主管機關管理。

環保署表示;「物品或容器商品販賣業者登記及回收設施管理辦法」將於今年十月一日實施,實施後資源回收點預計將可增加為二萬五千點,未來民眾從事資源回收工作將更加便利,且販賣業者設置資源回收設施的管理將更具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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