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環境部新聞專區

未依規定採行防制設施之營建業主,環保局開罰

:::
其他
94-01-0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於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的工程業主,環保機關已經祭出鎩手鐧,全面開罰,不想收到罰單的工程業主,千萬不要再抱持觀望態度,否則下一個接到罰單的,可能就是自己。

環保署表示,管理辦法於92.5.28發布,93.7.1起正式施行,施行初期,為避免業主不熟悉法令規定內容,特別給予2個月之勸導改善緩衝期,且環保署在要求環保局大力執行稽查處分前,已經邀請全國粒狀污染物排放潛勢前100大的營建工程業主開會,向他們宣示環保機關將嚴格執法的決心,如今緩衝期限已過,被查獲不依規定做好污染防制設施的業主,一定會被處分。

依據環保署統計,扣除管理辦法勸導改善期後,自本年九月一日正式實施至今年11月底止,環保機關共開出44張罰單,罰鍰金額共新台幣4佰4拾萬元。就區域分布而言,以南部縣市處分件數最多;就處分對象來說,約有三分之二(30件)為政府機關辦理的公共工程,其中又以道路工程被處分的件數最多,顯示道路工程有加強管制的必要,而且公共工程業主對於環保工作的落實,仍有待加強。

環保署表示,處罰只是一種手段,最主要目的還是希望營建業主能依規定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以減少粒狀污染物排放。雖然今年景氣回升,營建工程件數較去年成長約一倍,但是由營建工程的粒狀污染物排放量,還比去年少2,250噸,顯示環保機關的管制措施,發揮一定程度的減量效果,其中管理辦法的實施,使營建工程排放的粒狀污染物平均防制效率,由去年的40%,提高為今年的46%,顯示該辦法也有一定的貢獻程度。

環保署再次呼籲營建業主,辦理營建工程時,要記得編列空氣污染防制費,並在工程進行期間,督促工程承包商依規定確實做好污染防制設施,才不會受罰,我們的環境及生活品質也才會變得更好。

回到上一頁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