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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預告修正「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廣徵各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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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
114-08-29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環境部為配合114年3月4日公告「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下稱擴大列管事業),研擬「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14年8月29日預告,誠摯邀請各界提供寶貴意見,共同完善制度。

本次預告修正草案之重點如下:

一、小規模逸散排放源簡化作業:擴大列管事業若涉及小規模逸散排放源,得連續兩年採用最近一期經盤查登錄排放量,減輕事業盤查負擔。

二、特約與加盟門市納入盤查:未於擴大列管事業邊界內的特約或加盟門市,至少應盤查其外購電力,以反映實際排放情形。

三、燃料與原(物)料檢測規範調整: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燃料熱值及原(物)料碳含量,得以商品標示計算,免依本辦法之檢測規範辦理。

四、盤查報告書內容明確化:增訂擴大列管事業盤查報告書應包含之必要事項,以符合行業特性及確保資訊完整性。

環境部表示,本次修法係因應擴大列管事業涵蓋範圍廣泛,包括服務業、運輸業、醫療機構及大專校院等,與過往以製造有形產品為主的事業不同。這些行業多以提供勞務或服務為主要型態,並常具有分支機構,例如分公司、分店、特約或加盟門市,以及大專校院之分校與分部等。基於其行業特性及營運模式與先前納管製造業及發電業等存在顯著差異,有必要透過修正規範,提供更具彈性之管理方式。

本次修正草案的目的在於協助擴大列管事業自115年起,能依規定於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前一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與登錄,以逐步擴大並強化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源管理,提升溫室氣體治理能量。相關資料可參閱本新聞稿附加檔案,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刊登公告次日起30日內提供,以作為後續參考修正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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