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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布固定污染源臭味排放標準 保障民眾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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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96-09-1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據環保署統計,空氣污染陳情案件自91年約3.3萬件逐年增加到95年約4萬件,其中屬惡臭陳情案件則自91年約佔陳情案件總數53%,於95年迅速攀升到77%,顯示惡臭污染已成為民眾注目之焦點。

環保署分析,惡臭陳情地點大多位於住商混合區、工業用地或農業用地附近,判斷可能因變更區域計劃或重新劃定、地目變更等,導致住宅區與污染源愈來愈近,而使惡臭陳情件數大幅增加。考量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之臭氣或厭惡性異味排放標準,自81年訂定發布以來,已歷十餘年未修正,部分標準值已不合目前民眾之生活品質需求,有鑑於此,環保署乃修正發布固定污染源臭氣或厭惡性異味排放標準,以確實改善臭味污染情事。

環保署本次修正固定污染源臭氣或厭惡性異味排放標準,主要內容包括排放管道排放標準部分,係參考世界先進國家管制趨勢,統計分析國內歷年排放管道之臭氣檢測值,並依國內建築物高度分布比例,將排放管道標準由5級簡化成3級,依不同管道高度分別加嚴1倍至12.5倍,並考量排放管道高度100公尺以上者,其排氣擴散效果較佳,增訂其依空氣品質模式推估符合受其影響區域周界標準之相對排放管道濃度值,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者,得以該濃度為標準值之規定。另外周界排放標準部分,則考量新設污染源可於興建規劃時,對污染防制設施作妥善設計,預防異味產生,故將其排放標準加嚴為30。

環保署說明,為給予既存污染源充分緩衝時間因應,特別訂有既存污染源排放管道排放標準自發布日後一年施行之規定,呼籲業者針對排放管道排放情形未符合修正標準部分,及早進行改善。環保署也預期本標準施行後,可減少30%以上之工業臭氣排放濃度,並改善緊鄰工業區及農業區之住宅區空氣品質,降低因工業及農業所造成之臭味陳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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