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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署修正「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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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0-06-2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為規劃推動總量管制,環保署修正發布「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以下簡稱準則)。該署表示本次修正要點是擴大參與對象、認可污染物排放量改採歷史實績值及簡化申辦所須檢具證明文件等,詳細修正內容載於該署網站「最新環保法規」(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

環保署表示,本準則原於92年7月23日發布作為總量管制實施後,既存固定污染源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污染物排放量之規範。惟時空變異,原規範管制對象及排放量計算方式均已不符合現今管制工作的期待。新修正的準則可容納更多參與總量管制的對象,有利未來該制度運作時活絡。此外,修正原採用活動強度、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的計算方式,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係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之排放量計算方式;粒狀污染物排放量計算係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規定之排放量計算方式。

環保署說,修正本準則為實施總量管制的第一步。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總量管制應於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該署會同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實施。該署將積極完備相關配套制度,並持續與各界溝通,以利總量管制可早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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