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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流水標準113年標準實施,業者採資源化處理技術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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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12-12-25 [環境部水質保護司]

高濃度氨氮廢水排放於水體對生物具有毒性且會消耗水中溶氧影響水體品質,於106年12月25日修訂放流水標準,針對金表、電鍍及製革等產業增訂氨氮等分階段加嚴標準,第1階段已於110年1月1日生效,排放削減約73%,流域水質改善率約29%,第2階段將於明(113)年1月1日實施,總計影響對象1,587家。

環境部表示,自放流水標準增訂氨氮管制以來,業者為符合放流水標準排放限值,紛紛嘗試將含氮濃度較高的廢水獨立分流,並轉變傳統廢水處理思維,改採行資源循環技術,將含氮廢水處理再生為有價產物。例如,有事業將其金表及電鍍業氨氮廢水經氣提吸收與結晶純化後,產製固態氯化銨回原產業製程端使用;亦有國內半導體廠,將氨氮廢水經薄膜技術(脫氣膜)、吸收及結晶乾燥後,產製硫酸銨結晶,或再轉製成高價氨水再利用。

環境部進一步表示,這些氨氮減量成果也反映在業者廢水排放的檢測申報結果。109年增修標準生效前之氨氮排放總量約為1萬3,279公噸,至112年氨氮排放總量降為3,600公噸,削減總量約為9,679公噸,削減率達73%。另在反映河川水質上,以放流水標準增修影響對象排入較多之大漢溪為例,109年氨氮濃度平均值1.78 mg/L,降至112年1.27 mg/L,流域氨氮水質改善率約29%。

環境部於放流水標準修訂後有同步進行調查,以掌握業者污染削減情形及改善進度。調查顯示,大部分業者已於緩衝期內完成改善;惟仍有少部分業者,尚未能符合113年第二階段加嚴標準,未來一旦經地方主管機關查獲,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將遭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鍰。環境部呼籲,在淨零碳排的趨勢下,建議業者可參考其他業者成功案例,採行廢水資源循環,回收有價資源後,再進一步經廢水處理程序降低污染物的排放,確保排放水質符合法規管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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