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108年8月6日修正發布「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新增有關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的設置規定,並強化專責人員代理制度,期能藉由專責人員的設置,落實空氣污染防制及健康風險預防與管理工作,以保障國人健康。
環保署表示,因應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的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的公私場所,應設置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所以配合修正本辦法,修正過程也參考「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以期環保專責人員管理方式一致。本辦法修正重點包括:新增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的設置規定及其應從事的業務內容,以及與現行空污專責人員或其他類(水、廢、毒)專責人員互相兼任的規定;強化專責人員設置及代理制度,並明定禁止的行為及業者的管理責任;明確處罰業者及專責人員的要件,使專責人員的管理制度更完善。
至於實際應設置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的對象及應完成設置的時間,環保署已同步修正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另有關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的訓練資格、訓練時數及課程內容等,也已納入「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修正內容,並於108年7月8日修正發布,作為未來辦理專責人員訓練的依據。
本辦法修正發布之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