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環境部新聞專區

公害糾紛處理法修正三讀通過

:::
其他
91-06-0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考處 ]

公害糾紛處理法自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一日制定施行,並於八十七年六月三日及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兩次修正,目前各級公害糾紛處理機構均已依法完成建制,並正常運作處理公害糾紛事件。環保署表示,現行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裁決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具有律師或司法官資格,惟為免裁決委員會主任委員人才來源受限,爰增列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大學法律系教授、副教授及相關法制人員為適用對象,以資周延。另依據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施行的公證法,係採法院與民間公證雙軌並行,爰將第三十條第三項原條文「經法院公證」修正為「經公證」,以配合公證法的施行。本法修正後將有助於公害糾紛處理制度的完善。

回到上一頁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