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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稽查中部十一座工業區 四家業者違反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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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1-2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大隊中區隊 ]

環保署稽查中部八縣市十一座大型工業區廢(污)水處理廠排放廢(污)水結果,大多已能符合放流水標準,統計自本(九十三)年七月至十月底止,共稽查一0一件中僅查獲四件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在勤查重罰下已大大降低了工業廢水污染河川水體案件的發生。

  中區環境督察大隊大隊長黃輝源表示,為促使工業區污水下水道更有效率及系統的管理,及污水處理廠所排放的廢(污)水能符合放流水標準目標,在今年七月初訂定了「中部地區重點工業區水污染稽查管制專案計畫」,在中部八個縣市中針對十一座大型工業區之污水處理廠及區內六十五家事業進行列管,作為重點稽查管制對象,並把廢水污染防治工作列為重點稽查項目,經過四個月的勤查下,統計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共稽查一0一廠次中,僅查獲四件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案件,在勤查重罰下業者多已能妥善操作污染防治設施,有效防杜了廢水污染環境情事發生。

環保署執行「中部地區重點工業區水污染稽查管制專案計畫」的重點包括:廠外巡查附近承受水體是否有不明暗管、是否有廢水異常排放、附近溝渠或放流口處是否有底泥沉積、廠內廢水處理設施功能是否足夠,各項廢水設備處理單元的管線是否已清楚標示流體名稱與流向且正常運轉操作、有無污泥產生,及放流廢水是否符合放流水標準等。

環保署鎖定的六十五家事業主要是因這些事業曾偷排廢水或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或處理廢水設備功能存疑,黃輝源強調加強稽查主要在督促事業妥善操作污染防治設備,確保排放廢水符合放流水標準,並非以告發處分為目的,惟倘事業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即屬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規定,依法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再限期改善,改善期間排放水質如有「惡化」情形,仍可按次處分,而如果未能在限期內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等。他呼籲事業再加強各項污染防治(制)設施,共同努力為後代子孫留下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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