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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查獲電鍍廠排放有毒廢水 負責人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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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環境管理
105-11-2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環保署聯合臺中地檢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及臺中市環保局等執法團隊,歷經長期監控蒐證後,針對臺中市太平區電鍍廠發動搜索及聯合查緝行動,查獲業者排放含氰化物、重金屬銅等有害健康物質的電鍍廢水,其中氰化物超過放流水標準最高達538倍,除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外,負責人等並涉犯同法第36及第39條刑責遭移送法辦。

電鍍廠為高污染行業,業者如排放未經妥善處理的廢水,將造成環境極大危害,甚或污染農地、危害食品安全,因此環保署平時即針對電鍍廠分布區域進行水路、環境調查及事業排放資料分析,對於異常事業即進行深度稽查,以杜絕高污染事業未妥善處理廢(污)水或繞流偷排。本次檢警環聯合查緝行動即鎖定可疑對象,經運用高科技科學工具長期監控水質及排放情形,並多次埋伏採驗業者排放廢水水質,發現氰化物及重金屬銅濃度遠超過放流水標準,最高曾達538倍,污染事證明確,遂報請臺中地檢署由王銘仁檢察官指揮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偵辦。

聯合查緝小組於11月24日發動督察搜索行動,查獲業者將含氰化物廢水繞過正常處理單元,未妥善處理電鍍廢水的不法行為,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可分別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鍰;同時涉犯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行政刑罰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另業者設置的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未常駐該廠執行廢水處理法定業務,專責人員形同虛設,可分別處業者、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廢止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合格證書。後續亦將分析事證追究其不法利得。

環保署呼籲,事業負責人應負起企業責任,在追求營利同時亦應落實保護環境,妥善處理事業廢水以維護河川水體水質,同時企業所設置的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應負起廢水處理的法定責任,確保維持廢水處理設施正常操作、妥善處理廢水。該署強調,檢警環聯合查緝打擊不法行動將持續進行,為環境品質及國民健康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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