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表示,隨著時代的變遷與科技高度的發展,衍生出許多環境污染問題,近年來重金屬污染問題備受國際矚目,因此我國亦必須重視重金屬之污染問題。我國於81年11月30日發布「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範廢棄物焚化爐一般空氣污染物(CO、SOX、NOX、HCL等)及重金屬(鉛、鎘、汞)之排放。然該標準發布至今雖經兩次修正,但重金屬排放標準值於民國81年發布迄今已十餘年,並未檢討或修訂,隨著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技術之進步,重金屬排放之風險繼戴奧辛後,亦為各界所關注,故廢棄物焚化爐現行之重金屬(鉛、鎘、汞)管制標準,實有重新檢討及修正之必要。
環保署指出,我國現行焚化爐重金屬排放標準,經參考國外其他國家之管制情形及比較國內現有廢棄物焚化爐之重金屬實際檢測結果,目前國內焚化爐重金屬之管制標準較為寬鬆,有檢討予以加嚴之必要,故環保署將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修正。
環保署表示,此次廢棄物焚化爐重金屬修正之重點有三部分,第一部分為將現行「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關於重金屬排放標準之分類由原來區分為一般廢棄物焚化爐處理量<2公噸/小時、處理量2-10公噸/小時、處理量≧10公噸/小時及事業廢棄物焚化爐處理量<400公斤/小時、處理量≧400公斤/小時等,擬比照戴奧辛管制標準模式,修正分為處理量4.0公噸/小時及處理量<4.0公噸/小時焚化爐兩大類。第二部分為加嚴鉛、鎘、汞之排放標準約為現行標準之十分之一,汞由現行之0.3~0.7mg/Nm3加嚴為0.05~0.1mg/Nm3;鎘由現行之0.3~0.7mg/Nm3加嚴為0.02~0.04mg/Nm3;鉛由現行之2~7mg/Nm3加嚴為0.2~0.5mg/Nm3。第三部分為刪除第九條有關採樣及測定方法之規定,回歸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之規定不再重複。
環保署業於95年10月25日,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預告修正「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其主要修正內容為(一)處理量4.0公噸/小時焚化爐排放標準:96年1月1日前設立者及96年1月1日以後設立者(即新設及既存),均訂為同一標準。鉛為0.2mg/Nm3、鎘為0.02mg/Nm3、汞為0.05mg/Nm3;含氧量基準為10﹪。(二)處理量<4.0公噸/小時焚化爐排放標準:96年1月1日前設立者(即既存者),鉛為0.5mg/Nm3、鎘為0.04mg/Nm3、汞為0.1mg/Nm3;96年1月1日以後設立者(即新設者),鉛為0.5mg/Nm3、鎘為0.04mg/Nm3、汞為0.05mg/Nm3。含氧量基準為10﹪。而對於96年1月1日前設立者,將自96年7月1日須符合此一規定。
環保署表示,該草案將於近期內召開公聽會,屆時歡迎焚化爐業者及各界人士共同參加討論,詳細草案內容及公聽會時間及地點,請上環保署全球資訊網(www.epa.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