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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廢棄物的認定與國際接軌,環保署修正發布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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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2-1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環保署於95年12月14日修正發布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對於廢棄物危害性的判定,有重大的改變!本標準修正包括近年來國內外關切之戴奧辛廢棄物,將戴奧辛廢棄物之危害性,修正為以總量濃度之管制方式,即含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17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若超過1 ng I-TEQ/g 者,則視為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另生物醫療廢棄物則強調分流的管理概念,依其危害特性的不同,細分為基因毒性、尖銳性及感染性等三大類。再則,參考美國環保署之製程管制對象及國內產業現況,擴大列管增加18種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對於混合五金廢料之管制,遵循巴塞爾公約,保留11項對環境有污染之虞項目,增加1項含鈹、銻、碲及鉈金屬廢料。

環保署表示,過去對於戴奧辛廢棄物的有害性判定,是以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試驗標準作為判定依據,但因戴奧辛具有脂溶性特性,無法以TCLP溶出試驗檢測之缺失,因此,環保署參考先進國家對戴奧辛廢棄物之管制方式,於本次發布修正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中將戴奧辛廢棄物之管制方式,修正為以2,3,7,8-四氯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17種化合物大於1 ng –I TEQ/g之總量標準予以管制,可避免廢棄物以稀釋方式,逃避戴奧辛廢棄物後段處理之管制;若經判定屬於戴奧辛有害廢棄物者,則規定須經熱處理法之中間處理,避免對人體健康或環境產生危害風險。

生物醫療廢棄物管制方面,則強調分流的管理概念,依其危害特性的不同,區分為基因毒性、尖銳性及感染性等三大類。環保署表示,與過去醫療廢棄物管制的不同,在於本標準增加了基因毒性廢棄物一項,是為因應近年癌症或重大疾病使用具基因毒性藥品需求量增加,其對環境或人體具有危害性風險之虞,故將基因毒性之生物醫療廢棄物納入有害事業廢棄物予以管制;另擴大生物醫療廢棄物的管制對象,除過去列管的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醫學實驗室等外,增加了工業及研究機構生物安全等級第二級以上實驗室、從事基因或生物科技實驗室、生物科技工廠及藥廠等產生此三大類之廢棄物者,亦納入管制。

另為因應近年國際間金屬物價上漲及國內處理技術提昇,業界目前對混合五金廢料已多採資源回收方式處理,且巴塞爾公約及先進國家均未將混合五金廢料視為有害廢棄物。因此,環保署表示,本標準保留原11項在處理及輸出入境階段仍對環境有污染之混合五金廢料予以管制,並增加1項於巴塞爾公約清單A中列為危害性之含鈹、銻、碲及鉈金屬廢料,使國內混合五金廢料的管制與國際同步,鼓勵業者以資源回收方式處理。

環保署表示,為避免因本標準修正對業者直接產生衝擊並保障人民權益,對因廢棄物的有害屬性認定變更,而須增設相關設備者,本標準給予1年的緩衝期限予以因應。本標準修正發布後,將持續進行法規宣導與查核,使業者務必落實執行相關規定,以提昇有害事業廢棄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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