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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已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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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8-1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環保署於95年8月11日訂定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今後對於民眾或團體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該署暨所屬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須依前述收費標準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環保署表示,該收費標準係依據政府資訊型式、重製或複製方式等,分別訂定收費基準,並按民眾或團體申請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此費用包括政府資訊之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所需之成本,但申請政府資訊如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該收費標準列舉要點如下:

一、法規依據: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2條第1 項規定。

二、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收取費用標準:

每2小時收取費用新台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

三、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收取費用標準:

若以重製或複製方式提供政府資訊者,依所附收費標準表收取費用。若該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一律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計收費用。上開重製或複製品,如申請人不欲自取而需該署或所屬機關提供郵寄服務者,應按實支之郵遞費用收費。

四、申請政府資訊減免費用:

凡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12條第1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五、該署及所屬機關因業務性質特殊,得另定收取費用標準:

該署及所屬機關因業務性質特殊,適用該署統一訂定之收費標準,如確有困難者,得由該署或所屬機關另定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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