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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第4條、第6條、第13條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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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
106-08-2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環境教育的推動是國家永續發展的基礎,為促使環境教育工作者持續推動環境教育,並獎勵環境教育績效優良者,環保署依據「環境教育法」第20條第2項及第21條第2項規定,訂定「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為讓參賽者蓄積更大之量能,廣為各界學習,本獎項調整2年舉辦1次,爰此修正第4條、第6條、第13條,上述條文正辦理法規預告中,環保署歡迎社會各界提供意見。

本次修正內容係調整本辦法獎勵每2年辦理1次、修正參選者提報環境教育相關優良事蹟之年度、個人獎勵項目之獲獎者其績優事蹟被使用之年度限制、修正審查程序之參選年度,以及修正獲得優等獎者可連續參加評選及獎勵方式。

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pfhsieh@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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