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節省辦理評選及獎勵之行政資源,環保署依據以往辦理評選活動經驗及需求,整合「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與「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二項辦法,訂定「廢棄資源管理績優事業獎勵辦法」草案,各界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提出相關建言。
環保署為鼓勵事業妥善清理事業廢棄物、積極推動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分別於91年6月26日及92年7月9日公布前述二項辦法,有鑑於每年辦理評選作業冗長,且報名參選之事業多有重複,以及我國各事業致力於推動零廢棄全回收的方向,整體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率已提升至七成以上等因素,為節省行政資源及使獲獎意義更甚,未來調整為每二年辦理乙次。
整合訂定後之「廢棄資源管理績優事業獎勵辦法」草案,整併各項評選規定,包括:辦理時程、書件資料、評選方式、評選小組任用迴避之規定、獎勵方式、獲獎事業應配合事項等,修正後參選事業對於參選規定可更為明確,以鼓勵更多事業參選,而使本辦法相關之作業與評選更為多元完臻。
環保署表示,有關本次預告之相關內容,詳載於環保署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各界可自行上網查閱並歡迎提供公告內容之相關修正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