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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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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97-10-1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環保署已預告修正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草案,歡迎各界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預告期間提出。

該署表示,「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自90年11月23日發布施行,迄今近7年。於此期間,國內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結構有極大之改變,為健全清除、處理機構管理制度及因應法規實際執行面之需求,爰增修部分條款。

原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共29條;修正(草案)共39條,增訂相關之申請資料及部分文件之內容,建立機構置清理技術員及回訓規定,明確規定清除處理機構於清除、處理廢棄物時應盡之責任及進場(廠)管制程序,另增訂處理後廢棄物之再利用、單一次受託處理或輸入廢棄物超過每月許可重量及處理廠歲修時處理廠之轉換等管理事項。

此外,為提升行政效率。該署亦進行有關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程序及契約書申報電子化系統之建置,故增訂相關條文,作為未來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各項許可與申報作業之法源依據。

有關本次預告之相關資料已詳載於該署網站(網址: ivy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自行上網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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