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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發布修正「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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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
105-12-0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教育是百年大計,環境教育的推動更是國家永續發展的基礎,為增進全民環境教育之落實,環保署特依環境教育法第20條第2項及第21條第2項規定,訂定「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並依該獎勵辦法辦理「國家環境教育獎遴選表揚」,為使該獎勵辦法施行更臻完善,鼓勵各界踴躍報名參選,已修正完成第4條、第5條、第6條、第10條及第11條文,並於本(105)年12月7日發布。

本次修正內容包含明確規範機關(構)、事業、學校、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參選所在地之定義、登記之年限及報名文件、審查程序之複審名額定義、修正獎勵方式及獲獎單位依權責辦理敘獎部分文字等。

本辦法修正發布令除張貼於環保署公告欄、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並歡迎各界至環保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epa.gov.tw)首頁→環保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瀏覽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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